安徽女子写淫秽小说卖钱,被判10年,你怎么看

看题目,一般人就想的是,不过是写小说,可能有些色情描述,我国不是很多优秀的文学作品也有吗,怎么她就十年了呢?

但是个人认为这种错觉,不过是部分媒体的一种避重就轻的误导。

根据现有法律判刑十年很正常

首先,她触犯的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先看这个罪,重点还有两个字牟利,也就是说,如果你自己写给自己看,或者你就小范围给他人看,都不构成该罪。

但是该女子,是出版成册进行印刷了7000份,并从中获利了15万元。

15万元,多不多?也许对很多人来说不多,但是根据该罪的处罚,该女子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法定量刑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也许会有人说,当时指定此类司法解释时,年代久远跟不上现如今的经济条件,10多万怎么就情节特别严重了呢?

这点的确有此类改正余地,但是且不说现如今司法解释并没有更改,就说7000册这个数量,依然属于严重的范畴。

这就是法律规定本身如此。

言论自由,色情和艺术的区别

可以说基本上所有的国家,所谓的言论自由其实都建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比如你不能诽谤他人,造谣他人,不能散播恐怖言论,这时候你可以说你这是言论自由吗?

再说很多人说的一些艺术作品也包含了情色部分的描写,怎么就她写就淫秽了。

首先我国对于淫秽的认定,真不是你写这个就算,也是会从几个方面考虑的

比如,所占的比例,各种表现手法,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所应当添加的,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缓和与淡化。

你可以理解成,所谓的情色描述是为了服务情节,凸现中心思想,还是单纯为了满足他人的感官刺激。

让我们来看看该女子描述的情节,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强奸自己的男老师

你告诉我,这种是为了表达什么艺术思想?

所谓的色情和艺术,我相信很多人明明是懂得区分的。

也许很多人可以说,谁长大没有看过这些呢,是不是故意针对男男性关系才这样。

但是个人认为,男男也好,女女也好,男女也好,也许你在一个有辨别能力的年龄阶段接触还好。

但是让其泛滥其实很可怕,你可以想象你儿子无意中上网看见小说,描绘的是男学生强奸男老师吗?强奸这其实并不是世俗认可的正常性爱关系

另外,我真心希望能够提高我国对青少年的性教育的普及。正确看待相关行为,学会保护自身。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刘某某的判刑没有问题。因为刘某某通过贩卖淫秽小说共计获利15万元,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并牟利的,构成犯罪。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牟利15万元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在10年以上进行量刑。所以对于刘某某的判罚结果虽然有人提出异议,但是我认为结合刘某某淫秽小说传播的危害性来说,这种判罚没有问题。

先说说事情始末:

在网络上,尤其是在喜欢“耽美文”(描述男同性恋爱情)的圈子里,“天一”这个名字则是一个比较“响亮”又比较“另类”的存在,因为她的“耽美”小说所描述的并不是普通爱情故事或是有艺术文学价值的色情描述,而是非常“重口味”的淫秽内容,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强奸自己的男老师。而这个“天一”的真实作者就是女子刘某某。

30岁女子刘某某为牟取暴利,编写了一本淫秽书籍。该书有专人校对,专人印刷,专人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短短几个月时间,销售了数千本。此书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鉴定,为淫秽非法出版物。前不久,芜湖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以发现刘某某至今已经销售7000多册获利15万元,而且是有组织有系统的进行售卖淫秽小说,而且其小说的内容大多比较重口味,因为她写的不是普通的情色内容,全是幼童,男同等异常重口的内容。这已经流出去的7000多册的小说对阅读者造成的影响,不用多说,危害性不轻。

刑罚究竟重不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根据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出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来看,女子通过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15万的数额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符合法律规定。

大部分人认为量刑过重的理由是认为,如今15万的数额就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过重。而且依据的司法解释是98年的司法解释,距今20年的情况下,这种数额应当予以调整才是。

但是我认为本案当中即使数额予以调整,还要区分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例如如果15万放在一线城市确实数额不高,但是如果在偏远山区的话那么该金额就可以说是天价了。最好的方式应当是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规定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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