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但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1.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有效的离婚证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丧偶证明。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当事人一方工作或生活所在地为北京市的港澳台居民
(1)本人的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2)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过司法部香港委托、澳门公证署或者台湾地方法院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一方为京籍时不需要提供)。
3.当事人一方工作或生活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以上证明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交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4)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一方为京籍时不需要提供)。
4.当事人一方工作或生活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当地司法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经过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双方均为外国人还须提交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4)本人居住(居留许可及临时居住证明)或工作生活(就业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证件证明(一方为京籍时不需要提供)。
注: 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是指本国明确同意其居民之间或者与第三国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无配偶证明已载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视为本国已承认其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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