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的实施现状,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时间

立法背景

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家暴依旧频发的原因

一、家暴是家务事的陈旧观念。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打架斗殴,家暴的实施是介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过去有一句古话叫“家丑不可外扬”,丈夫毒打妻子,父母毒打孩子老人,在传统观念中都是属于家丑,是家庭内部事物。一般不会动用外力来进行处理,即便动用家庭成员以外的力量来处理那么多半也是亲朋好友而非公权力的介入。借用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在一些观念陈旧的地区看来是无法容忍的,因为这样会败坏家族的名义。而公权力在过去也不愿意介入这类家庭内部矛盾,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便是这种观念的最好体现。

二、反家暴法内容的特殊性。本法的内容更多的是提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但是对于具体的暴力行为没有相对应的罚则。在实践中,具体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亦或是《刑法》范畴的故意伤害罪来对实施家暴者进行处罚。

三、反家暴法普及度不广。国家制定了法律,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会了解该部法律的具体内容。且不说在一些偏远地区,就是在一些沿海一线城市中的知识女性遇到家暴也往往不会往违法犯罪的层面联想。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位受过高等教育多次遭遇丈夫家暴的年轻女性,她开口的第一句便是:我能到法院告他吗?由始至终她也没有想到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

四、具体执行难度大。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以夫妻家庭暴力为例,除非一方将另一方殴打成轻伤害,否则公安机关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刻意介入的。因为一旦伤情达到轻伤,那么施暴一方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在罪与非罪面前公权力是必须介入的,否则就是渎职犯罪。当前介入的前提,是被施暴者强烈要求对施暴方进行处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能够积极作为的部门似乎只有公安一家,其他部门的行动似乎并无显现。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报警求助的重视程度相比过去有了巨大的提升,但是单纯从法律层面对施暴者进行治安拘留或者罚款,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只会导致事态在今后进一步恶化。因此警方在处理事件时往往会根据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甄别处理,如果双方平时感情和睦,施暴方只是偶然性的冲动,那么公安机关多半会进行治安调解,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让其取得被施暴方的谅解,以此平息事态。有必要时开会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给施暴者加上一层紧箍咒。如果施暴者与被施暴者二人感情破裂到了离婚的地步,在被施暴者的要求下,公安机关多半会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治安亦或是刑事上的处罚。

虽然对于家庭暴力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但真正实施的时候却有着很多困难。

之所以推行《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为了震慑和避免因语言暴力、肢体暴力、冷暴力等家暴行为,并为此提供法律依据,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真的严格执行反家暴法,又会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或是加重暴力倾向等等,所以说对于家暴的处置可以说是慎之又慎。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现代的家庭中,夫妻双方都是平等关系,都有自己独立的性格和处事风格,几乎很少有夫妻间能够保持想法、行为一致的,这就会造成家庭矛盾的诱因,很难不会产生暴力举动。

尤其对于女方。我国自古以来的从属地位就是男尊女卑,所以为了保障妻子的正当权益,不仅有《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有《婚姻家庭法》,对女方的权益赋予法律的保障,但这也造成了很多家庭2个“话事人”的状况,反到为家庭事物平添波澜,尤其是男方不希望自己妻子进行交际活动的时候,几乎难以阻拦,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男方对自己“尊严、面子”的如何看待,一旦自尊心受到侵犯,那么就会出现不良后果。

另外,夫妻间的文化修养的格格不入,对财产的支配、对子女的教育等支配权利,都容易使家庭和谐出现裂痕,但为了自己的责任或顾忌家人子女的期望而继续维持的时候,“家暴法”就会显得“不合时宜”,进而无法避免或制止家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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